在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主要是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这三个机关都有权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第九十二条规定,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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