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并被罚款,但拒不改正,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这意味着,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理。
无论是任何单位还是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越界,不踏线,踏踏实实的做好事情。同时,多多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做了破坏环境的事情既要担心被人发现检举又要担心被处罚担惊受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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