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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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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由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包括妇女和男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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