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的管辖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1、以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原则。
2、以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原则。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签订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实际加工业务开展地、收取加工货款所在地等方式进行综合认定。
3、约定管辖方式原则,常见如约定合同签订地管辖、交货地管辖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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