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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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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信用证诈骗罪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特殊诈骗罪之一种。信用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情况。依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当行为人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时,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即刑法第195条,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2、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行为人如果是出于诈骗目的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人如果不是出于诈骗目的(比如为出卖盈利等)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也可以是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

一、信用证诈骗的量刑如何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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