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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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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有:

1、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享有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是不被允许的。

3、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遗嘱设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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