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资产得尽职调查一般多久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按照法律程序的话不要赔新机的价格,需要折旧,但是因为酒店有酒店的规定,这里也存在一个口头合同,所以还是要赔原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3种观点: 股权收购注意事项:1、收购方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2、收购方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司上市应遵循下列流程:1、具有上市实力和资质的公司;2、依法进行股份改制;3、券商内核;4、保荐机构推荐;5、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6、公司股票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按照法律程序的话不要赔新机的价格,需要折旧,但是因为酒店有酒店的规定,这里也存在一个口头合同,所以还是要赔原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尽职调查发生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后,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事项,做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尽职调查通常是在一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者企业收购等项目中,主要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法律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最基础的是被投资企业在本行业内从事的研究或者业务,投资人会实地考察你的公司以及你公司员工的工作内容,会选择在工作日去考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务的真实性 财务的真实性验证是财务尽调的第一个基本点。投资公司会收集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和明细账、纳税申报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尽职调查发生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后,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事项,做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尽职调查通常是在一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者企业收购等项目中,主要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法律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最基础的是被投资企业在本行业内从事的研究或者业务,投资人会实地考察你的公司以及你公司员工的工作内容,会选择在工作日去考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的特征具体如下: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2、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3、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4、股权具有可分割性;5、股权具有可转让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权纠纷问题咨询电话?股权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分配股东利润的纠纷;2、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纠纷;3、股东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纠纷;4、股东除名的纠纷;5、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咨询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转让的问题有:1、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转移具有严格条件限制;2、股权转移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转让行为不生效;3、股权转让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想咨询一下有限公司的税收点?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的性质所作的划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公司的注册资金和经营的行业来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或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除此之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法律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什么是股权变更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权情况发生了变化,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增资减资变更、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离婚分割股权变更、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等。公司股东的股权变化后,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我需要咨询股权转让纠纷的问题股权转让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2种观点: 股权纠纷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一般由各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3、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主持达成调解协议;4、如果调解不成的,则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你好,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分别代表原被告吗?刑事案件中,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不可以分别代理同案的两个被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可以帮我解答隐名股东还有什么未解决的问题吗?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要求确认自己的身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进行变更登记。法律保护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你好,陈律师,我有股权转让问题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转让;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将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告知公司等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的律师事务所是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吗?各个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您的律师事务所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吗?各个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3种观点: 股权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分配股东利润的纠纷;2、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纠纷;3、股东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纠纷;4、股东除名的纠纷;5、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权问题想咨询一下?法律分析:股权的特征具体如下: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2、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3、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4、股权具有可分割性;5、股权具有可转让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我需要咨询股权转让纠纷的问题股权转让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咨询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转让的问题有:1、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转移具有严格条件限制;2、股权转移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转让行为不生效;3、股权转让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咨询一些,入股的问题?入股需要注意的问题有:1、入股之前要清楚公司的净资产。2、入股方式可以是新增注册资本,也可以是股权转让。3、新增注册资本,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王律师好!我有股权纠纷想咨询,案情比较复杂,你们在杭州那里,方不方便上门咨询?股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1、由股东、公司之间协商进行处理;2、请第三方组织调解进行处理;3、通过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来处理;4、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尽职调查发生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后,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事项,做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尽职调查通常是在一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者企业收购等项目中,主要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法律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最基础的是被投资企业在本行业内从事的研究或者业务,投资人会实地考察你的公司以及你公司员工的工作内容,会选择在工作日去考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务的真实性 财务的真实性验证是财务尽调的第一个基本点。投资公司会收集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和明细账、纳税申报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尽职调查发生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后,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事项,做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尽职调查通常是在一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者企业收购等项目中,主要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法律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最基础的是被投资企业在本行业内从事的研究或者业务,投资人会实地考察你的公司以及你公司员工的工作内容,会选择在工作日去考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的查阅权的规定是,股东可以查阅:1、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的会计账簿。3、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理由。 公司有合理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确明文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章程一般会明文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则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一、股东名册简介: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各国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二、股东名册的查阅程序: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例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等。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的反映股权登记状况的股东名册理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任何人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这两个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自不待言。
第1种观点: (一)调查目标公司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当面详谈,并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的文件,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以及相关的保险报告、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的合同等等。(二)有关目标公司的一些情报、资料,会在公开传媒如报纸、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小册子予以公开或披露,特别当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时。研究这些公开资料,也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相当一些情况。一、一般股权收购流程有哪些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表现在哪他们的区别表现如下:1、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2、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3、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第2种观点: 一、被并购企业/公司背景调查分析二、被并购企业产业调查分析三、被并购企业财务和会计资料调查分析四、财务报告制度和会计程序与控制调查分析五、被并购企业当地政府税收政策及企业税收调查分析六、被并购企业组织,人力资源和劳资关系调查分析七、被并购企业营销和产品调查分析八、被并购企业加工制造和分配调查分析九、被并购企业研究与开发调查分析十、被并购企业财务比率调查分析一、并购的国外企业是否属于外资属于,但是并购是控股的目的,并不是说公司就是属于外企。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即指一外国企业(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通过一定的渠造,用现款、股票或债券购买中国国内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或整个资产进而达到对国内企业有控股权的目的。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流程是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1、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2、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3、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4、商务部审核、批准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者办法有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的批准证书。5、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分别颁发加注“自颁发日起8个月内有效”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6、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7、商务部核准,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机关登记,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9、申请股权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10、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二、房地产企业并购的目的一个成功的并购活动,不仅包括收购合同的成功签订,还要包括收购以后对被并购企业的整合,最后达到盈利的目的。首先,有些企业在并购以后,在被收编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发现了没有意料的或有债务。对于并购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一直是并购的一大法律风险。如何防范这一法律风险,本文将在以下部分作详细阐述。其次,经过千难万险终于并购了某一企业,在接管以后,又遇到了如何整合被并购企业的问题。由于并购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成功地接管一家企业并不意味着并购的最后成功,按照清华同方公司陆致成总裁的说法,这甚至有可能是失败的开始。这是因为,原来两家不同的企业,必然存在着不同的技术路线、管理风格和文化理念。一旦合二为一,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技术冲突、管理冲突和文化冲突。
第3种观点: 企业购并是一项涉及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充分了解被购并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地位、资金、资信、人员等,是购并成功的前提。对被购并方企业的调查内容主要是:(一)目标公司组织和产权结构1、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或相类似的信息(包括所有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它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种利益的组织形式)。2、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文件及补充条款。3、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补充文件。4、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5、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股东名单和已签发的股票数量、未售出的股票数量。6、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股票转让记录。7、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相关的股东、或第三人签署的有关选举、股票的处置或收购的协议。8、所有的与股东沟通的季度、年度或其它定期的报告。9、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资格从事经营业务的范围。10、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相应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声誉及纳税证明。11、有关包括所有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的所有文件。12、(在一定时期内)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曾作为一方与它方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并、资产处置或收购(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协议。13、有关目标公司被卖方出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协议、与收购协议有关的协议和有关收购、证券方面的所有文件。(二)附属协议1、列出目标公司所有附属机构(包括不上市的股票持有人、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中持有超过5%资本金股票的人员)以及所有公司和其附属机构、合作公司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2、所有公司与上述1所列单位和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不管这些文件现在是否生效)。3、上述2所列举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分担税务责任的协议;(2)保障协议;(3)租赁协议(4)保证书;(5)咨询、管理和其他服务协议;(6)关于设施和功能共享协议;(7)购买和销售合同;(8)许可证协议。(三)债务和义务1、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所欠债务清单。2、证明借钱、借物等的债务性文件以及与债权人协商的补充性文件或放弃债权文件。3、所有的证券交易文件、信用凭单、抵押文件、信托书、保证书、分期付款购货合同、资金拆借协议、信用证、有条件的赔偿义务文件和其他涉及到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收购问题、其他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等的有关文件。4、涉及由目标公司、附属机构以及它们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主要股东进行贷款的文件。5、由目标公司或附属机构签发的企业债券和信用证文件。6、与借款者沟通或给予借款者的报告文件,包括所有的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独立的会计师递交给借款者的相关文件。(四)政府规定1、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给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各类许可证明的复印件。2、所有递交给政府管理机构沟通的报告和文件的复印件。3、有关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违反政府法规而收到的报告、通知、函等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五)税务1、目标公司税务顾问(包括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络方式。2、所有由目标公司制作的或关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关税收返还的文件,最新的税务当局的审计报告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相关的函件。3、有关涉及税务事项与税务当局的争议情况的最终结论或相关材料。4、关于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等评估、审计文件。5、有关增值税的安排、计算和支付、以及罚金或罚息的文件。6、有关涉及目标公司的企业间交易以及离开企业集团后企业间可清算的帐户信息。7、有关目标公司涉及到企业间分配和义务的信息。(六)财务数据1、所有就目标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向证券管理当局递交的文件。2、所有审计或未审计过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独立会计师对这些报表所出的报告。3、所有来自审计师对目标公司管理建议和报告以及目标公司与审计师之间往来的函件。4、内部预算和项目准备情况的文件,包括描述这些预算和项目的备忘录。5、资产总量和可接受审查的帐目。6、销售、经营收入和土地使用权。7、销售、货物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的详细情况。8、形式上的项目和可能发生责任的平衡表。9、外汇汇率调整的详细情况。10、各类储备的详细情况。11、过去5年主要经营和帐目变化的审查。12、采纳新的会计准则对原有会计准则的影响。13、目标公司审计师的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七)管理和雇员1、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结构情况和主要雇员的个人经历。2、目标公司的所有雇员及其聘用合同,及工会或集体谈判合同,每个雇员重新谈判续签合同的到期日。3、所有员工手册和提供给员工的有关雇佣条款或条件的文献。4、遵守相应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有关雇员福利规定的文件。5、所有涉及现雇主或原雇主与雇员所签的关于保守目标公司机密、知识产权转让、非竞争条款的协议复印件。6、所有的以目标公司名义与目标公司及附属机构的雇员签订的协议,包括贷款协议、信用延期协议和有关保障、补偿协议等的复印件。7、列出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以及他们的年薪和待遇情况。8、列出所有的选择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格细目表。9、雇员利益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概述、递交有关税务和雇员福利管理当局的定期表格、报告,向有关当局递交有关要求确认和批准的雇员利益计划的申请文件,最新年度的计划评估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下列计划的最新实际评估报告:(1)退休金(2)股票选择和增值权(3)奖金(4)利益分享(5)分期补贴(6)权利参与(7)退休(8)人身保险(9)丧失劳动能力补助(10)储蓄(11)离职、保险、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八)法律纠纷情况1、列出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政府调查(包括国内或国外)情况清单,包括当事人、损害赔偿情况、诉讼类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的态度等。2、所有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的有关文件。3、列出所有由法院、仲裁委员会、政府机构作出的、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命令、禁令、执行令的清单。4、由律师写给审计师的有关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的函件。5、列出有关诉讼、仲裁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调解、协议放弃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活动的情况。6、所有提出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函件。7、所有有关受到威胁的政府调查或宣称目标公司违法的函件。(九)资产情况1、列出所有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合法拥有或租赁拥有的不动产,指明每一幅不动产的所有权、方位、使用情况,如系租赁拥有,列出租赁期限、续签条件、租赁义务等情况。2、列出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被抵押的情况。3、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保险情况,包括每一幅不动产的保险文件。4、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因出租或承租而签署的租赁、转租赁协议,包括这类协议履行情况的文件。5、所有有关不动产的评估报告。6、所有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出租情况的调查报告。7、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的或出租的不动产的税收数据。8、所有存货的细目表,包括存货的规格、存放地点和数量等。9、所有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经营中使用的设备情况,指明这些设备的所有权情况以及有关融资租赁的条款或有关设备可被拥有或租赁使用的协议。10、任何有关有形资产收购或处置的有效协议。(十)经营情况1、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合资协议、战略联盟协议、合伙协议、管理协议、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等。2、一定时期内所有的已购资产的供货商的情况清单。3、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的复印件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的说明。4、所有的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分拨、委托、代理、代表协议复印件以及独立销售商或分拨商的名单。5、列出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产品的消费者的清单。6、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说明材料。7、列出目标公司在国内或地区内主要竞争者的名单。8、目标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格式,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单、售货单、分配表格等。9、所有一定时期内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制造或分拨的产品的明确或隐含的质量保证的文件。10、所有关于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十一)保险情况1、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保险种:(1)一般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3)火险或其他灾害险(4)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5)雇员的人身保险2、有关上述保险险种是否充分合适的报告和函件,以及在这种保险单下权利的保留、拒绝赔偿的报告和函件。(十二)实质性协议1、有关实质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情况,影响或合理地认为会影响目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有关情况。2、其他一些上述事项中尚未列出的实质性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1)需要第三方同意才能履行的协议(2)作为计划中的交易活动的结果可能导致违约的协议(3)以任何方法在目标公司和其他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签署的限制竞争和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十三)环境问题1、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过去或现在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内部报告。2、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根据联邦、州或当地政府环境部门或有关联邦、州、当地授权机构的规定所作的陈述或报告的复印件。3、针对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有关环境问题作出的通报、投诉、诉讼或其他相类似文件。(十四)市场开拓和价格问题1、来自消费者或竞争者关于价格问题的投诉信或法律控告文件。2、为开发和实施市场开拓计划或战略而准备的业务计划、销售预测、价格政策、价格趋势等文件。3、有关访问和征求消费者、供应商或分拨商意见的报告。4、来自销售代理商的竞争性价格或竞争性信息的情况。5、公开的或不公开的价格清单。6、涉及价格或促销计划交易的通告。7、足以表明销售和购买的标准条款和有关条件的文件。8、有关价格浮动的政策,如打折、合作性广告等。(十五)知识产权1、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2、一种非法律的技术性评估和特殊知识构成的并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知识性集成,如被采纳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4、列出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的清单,这些专有产品之所以不申请专利是为了保证它的专有性秘密。5、所有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州或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6、足以证明下列情况的所有文件:(1)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的文件(2)正处在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销程序中的文件(3)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文件(4)申请撤销、反对、重新审查已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5)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文件(6)所有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一方与它方签署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7)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转让或接受转让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8)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在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上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9)由第三者对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使用或拥有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7、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之间就上述十六(6)所列项目互相往来的函件。8、其他影响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9、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十六)其他1、所有送交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董事会的有关非法支付或有疑问活动的报告,包括支付给政府官员的情况。2、由投资银行、工程公司、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集体机构对目标公司或其经营活动所作的近期分析,如市场调研、信用报告和其他类型的报告。3、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业务、经营或产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市场开拓、销售或类似的报告。4、所有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对外发布的新闻报道。5、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它们的产品、服务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报道和介绍手册。6、任何根据你的判断对并购者来说是重要的、需要披露的涉及到目标公司的业务的财务情况的信息和文件。一、企业收购的程序是怎样的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5、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