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能认定为商业贿赂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3种观点: 哪些情形要赔偿交通费交通费,通常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订的居间佣金协议一般有法律效力。合同一般都是合法的。只要不违法的约定都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1种观点: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商业贿赂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包括哪些1、受贿罪2、单位受贿罪3、行贿罪4、对单位行贿罪5、介绍贿赂罪6、单位行贿罪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2种观点: 存在合法的佣金,但回扣是违法的。不论与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交易,都不能收取回扣,不管有没有损害到公司利益。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其行为与经营行为相关,目的是获得竞争市场。商业贿赂通常以回扣、手续费为表现形式。而我们经常在商家的促销活动中看到的商家推出优惠、打折的销售行为,这种优惠销售手段称为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与回扣是有区别的。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在于:回扣必须先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然后再由卖方返回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部分价款。回扣并不冲减付款,而是在结清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以后再予返还的金钱或者代替金钱的实物,回扣是在帐外暗中进行的。折扣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明码标价,是减价的一种表现形式,只需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按照折扣价支付价款,无需再由买方返回部分价款,而折扣冲减价款,折扣一般在合同中直接订明并且入帐,公开给付。折扣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促销手段,在我国市场经营活动中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对促进销售和吸引客户有积极作用,这种手段是符合市场经营规律的。作为中间人收取的介绍费在法律上称为佣金,是买卖一方因居间人或经纪人为交易双方介绍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向居间人或经纪人支付的一种劳务报酬,具有公开性。佣金是对我国近年兴起的居间服务行为的一种合法报酬,有利于沟通信息,加强市场流通,不仅有益于双方当事人,也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折扣和佣金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及财务纪律,都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法律因此作了明确的允许。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给对方佣金可是说是行贿吗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给对方佣金可是说是行贿吗补充问题回答: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金额的不同,追诉期为5年或15年。因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3种观点: 商业佣金变行贿后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涉及到行贿的数额较大的,构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行贿罪的犯罪要件有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二、行贿罪要怎么认定?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